各市建委、局:
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重大事故查处顺利进行,及时教育和惩处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制定了《辽宁省建设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
抄送: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行业发展司
辽宁省建设厅办公室 二○○五年七月二十五日印发
打字:葛 威 校对:赵建国 (共印100份)
辽宁省建设行业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建设行业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保证重大事故查处顺利进行,及时教育和惩处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和城建行业从事运营生产等有关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故调查处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城建行业包括市政设施、环卫、供水、公交、燃气、热力、园林绿化及风景区的从事运营生产等有关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及城建行业运营生产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等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