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建局、沈抚新区建设局:
住建部门已承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职责,为了顺利推进各项工作开展,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一)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负全面责任。一是建设单位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审图机构、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建设质量。二是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建设单位组织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时,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并可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技术专家参加验收组。参加验收各方人员应签署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意见,并分别对验收意见负责。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组织消防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住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依法应当经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二)设计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负责。设计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设计,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设计单位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三)审图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负责。各地在组织开展消防设计审查工作中,如需购买或委托审图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时,应在技术审查合同中明确双方的责任。审图机构要将消防设计列入必审内容,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规范标准进行技术审查,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质量。
(四)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施工单位应当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确保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
(五)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将消防施工列入监理规划,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质量、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或者满足工程需要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施工、安装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二、积极做好信息系统建设工作
各市要积极研究推进信息系统建设,尽快实现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及备案抽查工作在网上运行。可以与审批部门沟通,依托现有政务网增设消防审批模块,也可以自行建设信息系统。信息系统应当具备消防设计政策性审查、消防验收、消防验收备案及抽查功能,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审批,全过程留痕。备案抽查模块要按照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预设,不得脱离系统擅自确定抽查对象,要做到备案申请受理与抽查同步进行。在正式受理备案申请后,应立刻可知是否被确定为抽查对象,并按规定程序和时限要求履行消防验收程序。在实行网上审批之前,可依据现有模式进行收件审批。
三、切实加强监管,提升服务水平
(一)加强行业监管。各级住建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以及消防施工质量监管,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图机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人员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省厅。省厅对相关信息予以备案,对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人员记入辽宁省建设领域不良行为记录。
(二)提高履职能力。各级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人才队伍建设,已经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确保人员及时到岗,尽快开展工作。尚未落实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要抓紧向本级党委、政府汇报,积极争取编制部门支持,合理确定机构和人员编制,以满足工作需要。要积极组织开展对审批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的消防业务知识培训,尽快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熟悉工作流程和操作程序,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加强内部监督。各级住建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负责消防审批处(科)室及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完善规章制度,确保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实施行政审批,严格执行一次性告知制,不得擅自增加审批环节和要件,严禁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保证审批工作公正、公平、公开。
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9月20 日